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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理工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文章来源:实训处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广东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纲要(20062020年)》文件精神,密切职业学校与企业及社会的联系,加速职业教育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进程,更好地为珠海和广东地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高素质技能型现代技术服务的人力资源支持,由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牵头,联合省内、市内部分职业学校和知名企业,组建珠海理工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名称:珠海理工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本集团是在珠海市教育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按照平等互利、合作共赢、诚信创新的原则,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集团实行理事会制。

第三条 集团宗旨:坚持服务于珠海市和珠三角地区社会经济建设,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办学模式的创新,加强校际交流和校企合作,以汽车维修、机电技术应用、现代物流、创意设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为纽带,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集团成员单位各自的优势,努力在人才培养培训、教学生产科研、实训实习就业、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和经营的综合效益,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集团办公地址: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内(珠海市九州大道西3024号)。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六条 集团工作职能:

(一)整合资源,围绕珠海、广东和港澳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通过“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定向培养”等多种合作方式,联合培养现代技术服务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畅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围绕相关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状况,调整人才培养方向,优先满足集团内企事业成员单位的用人需求,实现职业教育与产业协调发展。

(三)促进集团内学校的专业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以汽车维修、机电技术、创意设计、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等骨干专业为基础,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集团内各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从而推动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

(四)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完善实习就业指导机制,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满足企业用人需求。

(五)为学生实训、实习及专业教师顶岗实践培训提供支持。

(六)为集团内企业岗前培训、在职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七)探索满足企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八)开展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教育、技术、经营等交流活动,促进职业教育领域、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

(九)在省内建立招生和实习就业网络,共享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通过集团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师资链、实训链、信息链、实习就业链,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集团:凡承认本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并愿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作贡献的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与集团签订协议。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九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将经济和其他事务关系清理完毕,并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集团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本集团以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二)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第三章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成为本集团理事单位。各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

(三)本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

(四)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多名。秘书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指定,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秘书处设在牵头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

(六)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聘任。

(七)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可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由集团单位申请,经理事大会审核批准,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

(一)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席。

(二)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大会行使权力。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三)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友好协商。决议重大问题须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职责

(一)讨论通过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讨论并实施集团各项管理制度。

(四)讨论通过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五)讨论集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方案、职业技能鉴定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研究各理事单位的重要提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

(三)审议决定理事单位的加盟与退出。

(四)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理事大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召集理事大会和其他重大活动,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讨论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三)负责集团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理事长汇报阶段工作进展。

(六)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文档整理等工作。

(七)负责集团网站管理。

(八)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职责:

)全面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主持召开集团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向集团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五)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以及代表集团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集团内的各项任务。受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可以主持集团工作。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各集团理事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的权利。

2、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

3、拥有无偿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的权利、优先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二)履行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落实理事大会的决议,按照理事大会决定的工作计划,做好相应的工作。

3、及时向集团秘书处通报情况。

4、加强集团成员单位间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

5树立集团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与合法权益保守集团秘密,保护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

第十八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2、优先了解成员单位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向成员单位派遣实习生、输送合格毕业生。

4、优先在成员单位设立实训基地。

5、到成员单位调研考察的权利。

6、与成员单位合作办学的权利。

(二)履行的义务:

1、实施订单式、“定向”人才培养,为成员单位提供优质实习生和毕业生。

2、建立培训基地,与成员企业共享教育资源,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

3、与成员企业联合进行科研活动,将科研成果转化到企业。

第十九条 成员企业和行业协(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订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质实习生和毕业生。

4、与成员学校合作进行科研活动,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6、与成员学校联合办学的权利。

(二)履行的义务:

1、对成员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学生实训能力培养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2、及时提供和反馈用人单位对成员学校实习生、毕业生的需求信息。

3、接受成员学校的学生实训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并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老师。

4、应成员学校的要求,派遣教学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三)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四)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完成宗旨任务后需要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珠海市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集团第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常务理事会。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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