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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艺术团章程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我校现有师资、学生及学科的资源,努力营造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成立由独唱、合唱队、舞蹈队、时装表演队等组成的校艺术团。为弘扬团结进取精神,创造和谐的校区环境,激发广大学生热爱艺术、勤奋学习、努力成才的热情与动力;积极参加校、市级的各项比赛,不断提高自身全面素质,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组 织 机 构

校艺术团名誉团长:王健(副校长)

校艺术团团长及总艺术指导:汪静芬(老师)

校艺术团合唱、舞蹈队指导:汪静芬(老师)

校艺术团时装表演队指导:周小萱*(老师)

校艺术团服装制作:杨海华(老师)

校艺术团秘书长: 韩杨颖(学生)、高银军(学生)、张丽娴(学生)

校艺术团团员名单(见附页)

 

 

 

校艺术团作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校艺术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校艺术团团员积极健康的发展,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围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四有人才的目标,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充分展示学生的优势和特长。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独唱、合唱、时装、舞蹈等丰富多彩的艺术队,提高广大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三职精神。

 

第二条  校艺术团本着以学为主自我教育的原则开展活动,以培养能力、提高艺术修养、普及知识、增进友谊、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为目的,做到健康、积极、富有吸引力。

 

第三条  团员要接受艺术团的定期注册,定期考核,积极参加校艺术团的各项活动及比赛。

 

第四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团员大会及各队(合唱、舞蹈、时装、乐队等)会议。讨论完善艺术团章程,安排新的活动内容,接受上级领导给予的任务。

 

第五条  在艺术团内,各团员一律平等,按艺术团章程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第六条  遵守排练时间,有事需提前请假,批准后方可准假;按照排练及比赛要求,为了对集体负责,必须做到人到心到。无故缺席三次者,取消团员资格。

 

第七条  平等待人、与人为善、互相勾通、不自卑、不偏激、保持平和心态,做一个积极向上、充满自信、富有朝气的职高生。

 

第八条  保持排练场地清洁,不得损坏校艺术团内的所有设备及物品,损坏者需负责并赔偿。

 

第九条  团员有权了解艺术团的管理机制和活动计划,并有权向团长及队长就有关艺术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凡参加校、市级比赛有加学分,奖励如下:

            1、艺术节第一名,奖励1个学分;第二名,奖励0.8个学分;第三名,奖励0.5个学分;

            2、市级比赛第一名,奖励2个学分;第二名,奖励1个学分;第三名,奖励0.5个学分;

            3、省级比赛第一名,奖励4个学分;第二、三名,奖励3个学分;第四、五名,奖励2个学分;

            4、国家级比赛第一、二名,奖励6个学分;第三、四名,奖励5个学分;第五、六名,奖励4个学分。

            5、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及排名顺序分别予以认定。同一竞赛累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奖励学分可累计。

            6、每位团员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奖励学分上限为25分。

 

 

 

                                                           校艺术团

                                                         2005年2月2

 

  

 

 

 

注: *”为06-07学年开始担任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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