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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罚条例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秩序,增强学生的遵章守纪,遵纪守法观念,根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本条例。
    (一)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名单填入学生违纪登记表。处分材料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结果要书面通知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还应通知所在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
    (二)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处分。  
    1、考勤制度相应条款者。
    2、手打人或参与打架者,违反教学纪律,造成影响情节较轻者,或邀约校内外人员肇事造成轻微事故者(并处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3、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者(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4、轻微偷窃行为者(并追回脏款脏物或赔偿经济损失)。
    5、惩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
    6、考试违纪者。
    7、戴首饰、有吸烟行为、赌博行为者。
    8、集会等公共场合带头起哄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声誉者。造成不良影响,
    9、楼道踢球,影响教学秩序或给楼道带不良影响,批评教育不改者。
    10、不尊重师长及他人,造成较坏影响者。
    11、谈恋爱者。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l、受记过处分后,不取教训,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
    2、为首结伙打架,造成伤害事故者,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情节严重者,(并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3、抄、传阅黄色淫秽书刊物造成影响者。
    4、盗窃他人钱物,情节严重者(并追回脏款脏物或赔偿经济损失)。
    5、勒索、敲诈他人钱物,情节严重者(并追回脏款脏物或赔偿经济损失)。
    6、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屡教不改者。
    7、连续旷课六十学时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
    8、吸毒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从严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携带伤人器械到校准备打架者。
    4、邀约社会上的人打架或敲诈勒索者。
    5、蓄意在期末或毕业前夕违纪者。
    6、受处分期间仍未有悔改表现,继续违纪者
    (五)处分决定和撤消处分的程序。
    1、处分由班主任、专业部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或向学生处直接提出意见。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记过处分由主管校长与学生处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行政会议决定。
    2、撤销处分。凡受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和专业部长提出意见,经学生处或学校考察批准后可撤消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六个月考察,证明确有显著悔改表现者,或虽未满六个月,但有突出表现者。
    (2)受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者,经一年考察,有深刻认识和明显悔改表现者,或虽未满一年(但不少于六个月)有突出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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