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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生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为了维护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校纪校规制定本条例。凡在校住宿的学生,必须自学遵守,互相监督。
    一、遵守本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学校治保组及其成员、宿舍主管教师(班主任)的指导。
    二、按指定宿舍和床位就宿,不得擅自调换或移动床位。
    三、已办理住宿手续的同学最迟在三天内入住,逾期取消住宿床位。不入住者不得把床位转让给其他人。
    四、在一个学期中,无故缺宿三天以上(含三天)者,作自动退宿处理,其原来所交住宿费不退。被停宿后仍需学校住宿者,要家长申请,学生保证,学校教育后,方可重新入住。
    五、自动退宿者须向宿舍主管教师(班主任)登记,办理退宿手续,交回住宿证和借出的的用品、原则上不退回住宿费,特殊情况可申请退回部分住宿费。
    六、遵守晚自修纪律。按时到指定课室、编定的座位自习,并自觉遵守自习纪律,不许迟到、早退、旷课,不许随便进出,不许大声喧哗、打闹;保持课室整洁,爱护课室的一切公共设施。最后一人离开宿舍课室者要关好窗户、关闭电风扇、熄灯和锁门。
    七、按时作息。学生要按时起床,按时休息。午休时间不准在宿舍打牌、下棋、大声播放音响和大声讲话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晚睡熄灯后不准再去洗澡、洗衣或在宿舍处逗留、要保持宿舍安静。晚睡熄灯后迟归的同学要追究原因,无特殊原因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天晚上必须在学校住宿和参加晚自修。因事不能参加晚自修离校、当晚回校的,必须事先书面说明事由、去向、所需时间(请假条最好由家长签名证实),经宿舍主管教师(班主任)批准办理请假登记,否则按当天缺宿论处。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学校学生处批准。
    九、服从舍长安排宿舍内务、轮值工作,服从舍长的管理和监
 督。
    十、宿容要保持整洁、清洁、美化。起床后,被、帐按要求叠统一,日常用品按要求放置整齐。值日生每天要清扫宿舍二次或二次以上,午饭和晚饭后各倒垃圾桶一次。
    十一、保持宿舍及周围环境卫生。不得在走廊上漱口、洗物和丢杂物,吃剩饭菜和污水物等倒进垃圾桶,禁止向窗外或楼下扔东西。
    十二、不得擅自在宿舍或课室接驳电器,不得生火煮食物或点蜡烛照明。不准在宿舍门窗、墙壁打钉、贴纸或乱写乱画。
    十三、星期五下午或节假日学校时间,住宿生一般要离校回家,离校前要将宿舍整理完好,星期天晚修前回到学校。不回家须在学校留宿者,须向舍长报告登记,名单汇总交宿舍主管老师(班主任)存查。
    十四、钱物或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好。未经物主同意,不得动用他人衣物、用具、食品等。上课时间和晚修时间非特殊情况不准回宿舍(含课间休息时间),否则在此期间内失窃财物要追究个人责任。
    十五、讲究宿舍文明。不吸烟、不喝酒,不讲粗话、脏话,不赤膊在室外行走。不准在走廊上追遂、打闹或者爬越门窗进入宿舍。
    十六、非在校住宿的学生和外人,不准带进住宿舍或留宿,谁接洽谁负责。未经老师允许男生不得随便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家长来访须经宿舍主管老师(班主任)批准才能带进宿舍。
    十七、无故不参加宿生会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同室住宿生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忍让,自我约束,共同监督、争创“文明宿舍”。   
    十九、放假期间不得在宿舍留宿。
    二十、以上条例,如有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校纪处分,并书面通知家长和所在班级。住宿生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十佳文明学生、特长生、三好学生、学生学期操行评定、宿舍考评、班级考评、班主任考评、部长考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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